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来源: 时间:2010-12-16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0〕11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比较集中地发放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贷款,对加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贷款风险管理上也暴露了一些薄弱环节。为有效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含各类授信,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审慎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
(一)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统筹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及贷款项目本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后发放贷款。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结合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分别对融资平台公司及贷款项目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和内部控制流程。
(三)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的要求,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期限,做好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的贷款合同修订工作,按照修订后的贷款合同调整还款计划,进一步规范平台公司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四)金融机构应审慎评估各类担保或抵质押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以及抵质押品价值和变现比率,跟踪监测抵质押品价值变动,合理估计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及时要求借款主体补充足值的抵质押品。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规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贷款提供的担保。担保主体的责任不随融资平台贷款形态的变化而改变。
(五)金融机构应在清查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完善的融资平台贷款台账,健全融资平台贷款统计分析制度,明确借款主体、贷款金额、还款方式及还款来源,详细记录贷款状况,及时反映贷款变化情况,确保贷款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金融机构应按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建立融资平台贷款履职评价和问责制度,明确公司治理各主体、内部系统控制各层面的相关职责,对融资平台贷款发生严重风险或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准确进行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分类,真实反映和评价贷款风险状况
(七)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的规定,科学分析融资平台贷款项目现金流以及借款主体其他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合理评估融资平台公司的整体偿债能力,对融资平台贷款进行准确分类和动态调整。
(八)贷款项目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项目本身可收回现金流现值大于贷款账面价值,即使经济环境和所在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时,借款主体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归为正常类;符合正常类贷款的其他特征,但在经济环境和所在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时,借款主体可能无法全额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归为关注类。
(九)贷款项目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不足、需主要依靠担保和抵质押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如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十)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一旦发生本息逾期,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对逾期六个月以上仍不能支付贷款本息的,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可疑类。
(十一)借款人因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进行债务重组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债务重组后六个月内不得调高贷款分类档次,六个月后可按照本指导意见重新分类。重组后如借款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再次发生贷款本息逾期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十二)对违反贷款集中度监管要求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贷款的监管,有效缓释和化解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十三)金融机构应统筹考虑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和融资平台贷款本身潜在风险和预期损失,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覆盖融资平台贷款的潜在损失。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及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较大,短期内难以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可按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分2—3年补足。
(十四)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所要求的按现金流覆盖比例划分的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计算资本充足率贷款风险权重。其中,全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00%;基本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40%;半覆盖类风险权重为250%;无覆盖类风险权重为300%。
(十五)银行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融资平台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定期评估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对融资平台贷款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履职问责、贷款合同规范化及合规性、贷款集中度、分类准确性以及拨备充足性等开展重点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督促金融机构有效防范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十六)银行监管机构应及时提高融资平台贷款发生重大损失或存在严重风险金融机构的拨备及资本监管标准,并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七)银行监管机构应将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情况作为对金融机构监管评级的重要因素。
(十八)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清理规范后的融资平台贷款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贷款,以及金融机构向整合保留后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发放的贷款,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银监发〔2010〕11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比较集中地发放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贷款,对加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贷款风险管理上也暴露了一些薄弱环节。为有效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含各类授信,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审慎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
(一)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统筹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及贷款项目本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后发放贷款。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结合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分别对融资平台公司及贷款项目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和内部控制流程。
(三)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的要求,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期限,做好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的贷款合同修订工作,按照修订后的贷款合同调整还款计划,进一步规范平台公司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四)金融机构应审慎评估各类担保或抵质押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以及抵质押品价值和变现比率,跟踪监测抵质押品价值变动,合理估计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及时要求借款主体补充足值的抵质押品。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规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贷款提供的担保。担保主体的责任不随融资平台贷款形态的变化而改变。
(五)金融机构应在清查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完善的融资平台贷款台账,健全融资平台贷款统计分析制度,明确借款主体、贷款金额、还款方式及还款来源,详细记录贷款状况,及时反映贷款变化情况,确保贷款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金融机构应按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建立融资平台贷款履职评价和问责制度,明确公司治理各主体、内部系统控制各层面的相关职责,对融资平台贷款发生严重风险或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准确进行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分类,真实反映和评价贷款风险状况
(七)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的规定,科学分析融资平台贷款项目现金流以及借款主体其他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合理评估融资平台公司的整体偿债能力,对融资平台贷款进行准确分类和动态调整。
(八)贷款项目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项目本身可收回现金流现值大于贷款账面价值,即使经济环境和所在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时,借款主体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归为正常类;符合正常类贷款的其他特征,但在经济环境和所在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时,借款主体可能无法全额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归为关注类。
(九)贷款项目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不足、需主要依靠担保和抵质押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如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十)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一旦发生本息逾期,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对逾期六个月以上仍不能支付贷款本息的,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可疑类。
(十一)借款人因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进行债务重组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债务重组后六个月内不得调高贷款分类档次,六个月后可按照本指导意见重新分类。重组后如借款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再次发生贷款本息逾期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十二)对违反贷款集中度监管要求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贷款的监管,有效缓释和化解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十三)金融机构应统筹考虑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和融资平台贷款本身潜在风险和预期损失,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覆盖融资平台贷款的潜在损失。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及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较大,短期内难以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可按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分2—3年补足。
(十四)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所要求的按现金流覆盖比例划分的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计算资本充足率贷款风险权重。其中,全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00%;基本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40%;半覆盖类风险权重为250%;无覆盖类风险权重为300%。
(十五)银行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融资平台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定期评估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对融资平台贷款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履职问责、贷款合同规范化及合规性、贷款集中度、分类准确性以及拨备充足性等开展重点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督促金融机构有效防范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十六)银行监管机构应及时提高融资平台贷款发生重大损失或存在严重风险金融机构的拨备及资本监管标准,并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七)银行监管机构应将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情况作为对金融机构监管评级的重要因素。
(十八)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清理规范后的融资平台贷款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贷款,以及金融机构向整合保留后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发放的贷款,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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